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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荣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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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制厘定专班”经过近半月殚精竭虑的争论、妥协与打磨,最终形成的《大齐勋爵封授承袭条例》草案,终于在六月底一个闷热的午后,静静地摊开在黄巢的御案之上。草案厚达数十页,条款繁复,涵盖爵等、封授、赏赐、承袭、考核、权利、义务乃至日常礼仪规制的方方面面,堪称一部微型的“贵族法典”。

黄巢逐页翻阅,目光沉静。草案的核心精神,正是杜谦最初构想的延伸与细化,明确体现了“荣衔与实利适度分离,承袭与考核挂钩,权益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以荣衔驭功臣,以制度固皇权”的深层意图。

草案亮点与争议并存:

其一,明确爵位的“荣衔”本质。 开篇即阐明,大齐爵位“首在彰功表德,崇奖忠勤,定尊卑之序,厚风俗之基”,是“国家酬功之至高礼遇与社会地位之显要标识”。这一定位,将爵位首先锚定在“荣誉”与“礼制”层面,为其与实质性政治、军事权力的脱钩奠定了法理基础。

其二,构建精细的“荣衔—赏赐—权益”三级体系。

· 荣衔(称号与礼仪): 公、侯、伯、子、男五等九级(如国公、郡国公等),各有对应的爵号、冠服制式、车轿仪仗、府邸门楣规制、朝会班序、文书中称谓等一整套“礼遇包装”。草案对此规定得极为详尽,甚至细到了印章材质、马鞍纹样。这部分旨在满足功臣对“面子”和“社会尊荣”的需求,代价是必须严格遵守《定例》及礼部后续出台的《勋爵仪制细则》,违制将受严惩。

· 赏赐(一次性或阶段性经济补偿): 除对应爵等的金帛、田宅(使用权)、奴仆(限数,且需登记)等一次性厚赏外,另设“岁禄”。但“岁禄”并非世袭食邑的变种,而是根据爵等、家族人口、是否有新的“事功”(如担任实职的俸禄补充、子弟入学或从军的补贴等)进行动态调整的年度津贴,由户部统一发放,接受审计。这割断了爵位与固定土地、人口的经济捆绑。

· 权益(有限的家族特权): 包括:荫补一至二名子弟进入国子监或地方官学(需通过基本入学考试);涉及非叛逆重罪时的司法优待程序(如需三法司会审,不得滥用刑讯等);定期(如每岁元旦、皇帝万寿)获赐宫廷节礼;家族谱牒由朝廷礼部备份承认等。这些权益皆有明确边界和条件,且不涉及实际行政或兵权。

其三,“降等承袭”与“考核袭爵”成为铁律。 草案明确规定,除皇帝特旨“世袭罔替”的极个别情况(需立有擎天保驾之类不世之功,且每代需重新评议),所有爵位均需降等承袭。降等幅度(如国公降郡公,郡公降县公等)清晰列出。同时,继承人年满十八后,需通过由吏部、礼部、都察院联合举行的“袭爵考核”,内容涵盖基本经义、律法常识、时事认知,并需由地方官或指定朝官出具“品性无亏”的保结。考核不合格者,可延期一至二年补考,再不合格,则暂停袭爵,保留称号但停发岁禄及部分权益,直至有子弟通过考核。若连续两代无人通过考核或犯有重罪,朝廷有权收回爵位。

其四,设立“功勋评议院”与“荣衔管理司”。 “功勋评议院”为非常设机构,由皇帝指定重臣、致仕元老及有清望者组成,负责对重大功绩评定、爵位晋升、特旨“世袭”等事项进行评议,提供咨询意见。“荣衔管理司”则作为常设机构,隶属礼部,专司勋爵谱牒管理、袭爵考核组织、岁禄发放核对、仪制监察等日常事务,并定期向皇帝及联席会议报告勋爵群体动态。

其五,严禁“以爵干政”、“以爵统兵”。 草案严厉申明,爵位持有者若无相应官职,不得干预地方行政、司法及军务。即便担任官职,其职权完全来源于官职本身,与爵位无关。军中将领之爵位,亦仅为荣誉,其指挥权源于军职与枢密院调令。

这份草案,如同一幅精心绘制的蓝图,试图将“功臣勋贵”这个庞大而危险的政治集团,逐步引导、规范成一个主要依靠“荣衔”标识身份、依赖朝廷“赏赐”与“岁禄”维系体面生活、通过有限“权益”保障家族基本前途,且其传承需经朝廷考核认可的“荣誉阶层”。它极大地压缩了其政治能量与经济独立性,却用繁复的礼仪与崇高的社会地位作为补偿,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将其子孙后代的命运与朝廷的认可紧密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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