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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章 监察机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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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风诏”的颁布,如同在已经翻涌的朝堂湖面上,又投入了一块棱角分明、意图明确的巨石。诏书中对“五风之害”的犀利剖析,以及对“务实、高效、清廉、忠诚”新风的倡导,迅速成为长安官场公开场合必须引用的“正确话语”。然而,华丽的辞藻与严厉的训诫之下,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将这种高层的意志,穿透重重官僚层级与利益网络的阻隔,切实转化为中下层官吏的日常行为与价值取向?又如何确保那些被点名的“阳奉阴违”、“结党营私”之风,不会在暗处变本加厉地滋生?

刘七案暴露的,不仅是个人贪腐,更是现有监察体系的局限。都察院虽有“风宪巡查”,但其人手有限,重点在“纠劾”而非“预防”;其官员本身亦处于复杂的官场关系网中,难以完全超脱;且其监督对象主要集中在官员个人品德与重大违法,对于日常行政效率、政策执行扭曲、乃至那种无形的“官场文化”侵蚀,往往力有未逮。

黄巢深知,没有强有力的、独立的、渗透性更强的监察工具,“整风”很可能沦为又一场公文旅行与表面文章。他需要在现有官僚体系之外,或者说,在其制高点之上,锻造一把更为锋利、也更具威慑力的“监察之剑”。

四月中旬,一次仅有杜谦、林风、陈廷敬、都察院左都御史及两位皇帝绝对亲信参加的御前密议,在皇城最为隐秘的“勤政阁”举行。阁内烛火通明,门窗紧闭,连侍奉的太监都只能候在十丈开外的廊下。

黄巢开门见山,将一份他亲笔勾勒的纲要推至众人面前。纲要标题只有两个沉甸甸的字:察院。但细看内容,却让在座诸人,包括久经风浪的杜谦和林风,都不禁心头一跳。

“朕意,于都察院之外,另设一独立监察机构,暂定名‘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简称‘锦衣卫’。”黄巢的声音平静,却带着不容置疑的决断,“其不隶六部,不属都察院,直属朕躬,专司监察百官、刺探情报、肃清风纪、保障新政推行。”

他逐一阐述构想:

一、职权与任务。 锦衣卫首要之责,是“事中监察”与“预防纠偏”。不仅查办已发案件,更要主动出击,监控朝廷各部、地方官府、乃至军中(在枢密院协同下)对朝廷政令(尤其是新政与“整风”要求)的执行情况。重点针对“阳奉阴违”、“因循疲沓”、“结党营私”等风气问题。有权秘密调查官员言行、交际、财产异常,接受官民密告(与“铜匦”对接),并对重大或紧急事务拥有直奏皇帝、甚至有限度的临时处置权(如控制嫌疑人、封存证据)。同时,兼顾对外(如沙陀、其他割据势力)的情报搜集与分析。

二、组织与人员。 锦衣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由皇帝直接任命,对皇帝负责),下设南北镇抚司,分理侦缉、刑狱。人员选拔,一从军中(尤其斥候、夜不收等精锐)遴选忠勇机敏、背景相对简单者;二从民间招募有特殊技能(如追踪、潜伏、账目、语言)且身家清白者;三可从年轻进士或低级官员中,选拔有志于刷新吏治、不惧权贵者转入。所有人须经过严格训练与忠诚考验,待遇从优,但纪律极严,实行垂直管理,与地方及各部院尽量减少横向联系。

三、监督与制衡。 锦衣卫权力虽重,但亦受制约。其一,核心章程与重大行动需报朕核准;其二,其内部设立“纪纲所”,专司监察锦衣卫人员是否守法、有无滥用职权,由皇帝亲信御史或退休重臣掌管;其三,锦衣卫办案,需注重证据,最终处置权仍在刑部、都察院等法司,其自身无最终审判权(除非涉及谋逆等特别重大案件,由皇帝特旨);其四,其活动经费由内帑与户部专项共同保障,接受审计司抽查。

黄巢阐述完毕,阁内陷入长时间的沉默。烛火噼啪作响,映照着众人神色各异的脸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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