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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章 防火条例的制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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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指着 “商铺不得囤积易燃物品” 一条,补充道:“绸缎、药材、纸张等本就是易燃之物,不可一概禁止囤积,应改为‘囤积量不得超过一月销量,且需单独存放于防火库房内’。夜间值守也需明确,‘三更之后,商铺必须留至少两人值守,配备油灯防火罩’。”

最关键的一条,朱翊钧特意用朱笔圈出:“‘每月组织居民操练一次’,这条要落到实处。坊长为第一责任人,操练时需有巡城御史到场监督,凡三次未操练者,革去坊长之职,罚该坊商户共同出资修缮消防器具。”

李辅之一一记下,心中愈发敬佩。皇帝不仅考虑到了防火的实效,更兼顾了百姓的生计与情绪,既不纵容违规,也不苛责难行。

回到工部,李辅之按照朱翊钧的旨意,对草案进行了最后的修订。最终定稿的《城市防火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涵盖了消防设施配备、建筑防火规范、商户防火责任、居民操练制度、火灾善后处置等方方面面,堪称大明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城市防火法规。

条例明确规定:“凡京师及各府州县城市,每坊必须配备工部监制消防水车一部、铁制水桶百个、陶坛灭火器十具,由坊长专司管理,造册登记,每月初一组织居民操练救火,风雨无阻。”

“城市商铺,不得在店堂内囤积绸缎、药材、纸张等易燃物品,囤积量不得超过一月销量,需建砖石结构防火库房单独存放;夜间三更至五更,必须留两人以上值守,严禁使用敞口油灯,灯笼需加铁皮防护罩。”

“城内木质建筑,新建者之间需留出至少三尺宽防火巷,以砖石砌墙为界;旧有建筑间距不足者,由地方官府会同行会劝谕整改,拆除违规搭建,确有困难者,官府给予半成补贴,行会协助调剂。”

条例还规定,若发生火灾,需先由坊内居民自救,同时报知官府,火灾过后,由官府查明原因,属人为疏忽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不可抗力者,官府给予受灾百姓赈济,行会协助商户重建。

定稿之日,李辅之特意将南京来的三位百姓请到工部,亲手将条例抄本递给他们。老坊长捧着抄本,手指抚过 “每月操练”“消防水车” 等字样,老泪纵横:“有了这个,以后再也不会眼睁睁看着大火烧光家园了!”

朱翊钧收到最终定稿后,当即下旨,将《城市防火条例》发往内阁审议,待阁臣联名签署后,刊刻成册,传谕全国各府州县,限万历三十二年春起,在所有城市全面推行。

旨意下达的那一刻,工部衙门的众人终于松了一口气。李辅之望着窗外,心中默念:南京的那场大火,总算没有白烧。这部凝结着民间智慧与帝王远见的条例,终将成为守护大明城市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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