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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章 法理人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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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评议室内,关于 量刑 的激烈争论持续了数日。厚厚的卷宗铺满长桌,法律条文被反复引证,每一个被告人的命运都在天平上被仔细衡量。在这场关乎罪与罚的终极裁决中,合议庭成员们不仅需要恪守冰冷的法条,更需深刻体察和平衡其背后所蕴含的 法理 与 人情。这并非是对法律的背离,而是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法理的刚性:罪刑法定与罚当其罪

法理,是裁决的基石,体现着法律的刚性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合议庭严格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魏长明、刘明坤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王某除上述罪名外,还涉及职务侵占、洗钱等;朱富财、胡三强则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等。每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都必须严格符合,确保定罪准确。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是 量刑 的核心。合议庭必须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他们仔细评估:

· 犯罪金额: 魏长明数亿元的受贿额,刘明坤数千万的涉案金额,均远远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 犯罪情节与后果: 魏长明、刘明坤等人滥用职权,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坏清州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朱富财、胡三强团伙欺行霸市,对群众造成人身伤害和心理恐惧,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些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 魏长明长期、主动索贿受贿,案发后一度负隅顽抗,主观恶性深;朱富财、胡三强作为黑社会头目,屡教不改,社会危险性极高。

基于这些 法理 上的刚性考量,对魏长明、朱富财、胡三强等罪大恶极者,判处重刑乃至极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这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正义的底线要求。

人情的考量: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

然而,法律并非无情之物。在 法理 的框架内, 人情——这里指的是基于人性、伦理和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同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和把握上。

· “坦白”与“立功”的认定: 这是 法理 与 人情 交织最紧密的领域。法律明确规定有坦白、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合议庭需要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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