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5章 《法庭交锋(三)》(2/2)
“但是,”他话锋一转,“辩护人认为,在量刑时,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以下情节:
第一,我的当事人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他不仅当庭认罪,态度彻底,更重要的是,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他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查明整个案件事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是真诚的,值得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第二,我的当事人并非生来即是恶魔。他走上犯罪道路,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个人遭遇。”罗秉义开始引入“情”的因素,他提到了陈山河早年父亲重伤、家庭陷入绝境、求助无门的困境,提到了当时厂区管理混乱、基层治理失序的环境。“这些因素,虽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但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个原本普通的青年,是如何在绝望和扭曲的环境中,一步步滑向深渊的。这并非为其开脱,而是恳请法庭在裁量刑罚时,能注意到其犯罪动机中,最初蕴含的求生与反抗压迫的复杂因素。”
第三,辩护人着重强调了陈山河在团伙犯罪中作用的两面性。“不可否认,陈山河是组织的核心。但同样需要看到,在组织存续期间,他也曾约束手下,明令禁止骚扰普通工人和居民,在其控制的夜市等场所,客观上维持了一定的底层秩序,避免了更彻底的混乱。这与其后期在商贸城等项目中的疯狂行为形成对比,说明其人性中并非全无底线。辩护人提请法庭,在认定其组织、领导行为时,能注意到这种复杂性,而非简单的一概而论。”
第四,关于经济犯罪部分,罗秉义再次强调了资金的流向。“大量资金确实投入了商贸城等实体项目,虽然手段非法,但其主观上并非纯粹为了挥霍或非法占有,这与典型的诈骗有所区别。造成的损失,部分也源于项目本身的失败和宏观环境的变化。”
最后,罗秉义的声音带着一丝沉重:“我的当事人陈山河,其罪当罚,其情可悯。他的人生是一场悲剧,始于个人的苦难,终于法律的审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坚持法律原则、严厉惩处其严重罪行的同时,能够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部分历史成因以及其复杂人性中的微弱亮光,依法、公正、并存有一丝人道主义关怀地,作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判决。”
罗秉义的辩护,没有试图颠覆指控,而是在承认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极力从悔罪态度、犯罪背景、行为复杂性等角度,为陈山河争取那一线可能的从宽空间。他的发言情理交融,既恪守法律,又饱含对一个堕落灵魂的剖析与叹息。
随后,耿大壮和胡小军的辩护人也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耿大壮的律师依旧在为其“从犯”地位和“冲动”性格辩护。而胡小军的律师则全力突出其自首、揽罪、悔罪的表现,请求法庭给予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
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观点激烈碰撞,法、理、情交织,将案件的复杂性和悲剧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审判长听取完所有辩护意见后,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所有人的目光,再次投向了那个自开庭以来,几乎未曾主动说过一句话的被告人——陈山河。
他会说什么?
是忏悔?是辩解?还是依旧保持那令人窒息的沉默?
法庭内,鸦雀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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