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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章 《法庭交锋(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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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一夜后的法庭,气氛愈发凝重,仿佛连空气都沉淀着判决的重量。旁听席依旧爆满,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审判区,等待着更具对抗性的法庭辩论环节。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审判长宣布。

公诉人肃然起身,目光扫过被告席,最终落在陈山河身上,声音沉稳而有力: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经过昨天的法庭调查,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山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规定,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特别严重!”

他的声音在法庭内回荡,每一个字都带着法律的千钧之力:

“该组织架构严密,成员固定,层级分明。陈山河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处于核心地位,对该组织的发展、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早期的厂区争霸,到后来的垄断沙场、娱乐场所,再到非法融资、争夺商贸城项目,每一步都浸透着暴力与欺诈。他们视法律为无物,视他人权利为草芥,给北林市的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

公诉人逐一点评主要罪行,语气愈发严厉:

“指使、纵容耿大壮等骨干成员,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致多人重伤、轻伤,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

“通过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手段,排挤、打压合法经营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导致大量群众血本无归,引发严重社会问题!”

“为寻求非法保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侵蚀国家肌体,破坏政治生态!”

最后,公诉人总结道:“被告人陈山河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领域广,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其虽当庭认罪,但纵观其犯罪历程,认罪态度不足以抵消其罪行的严重性。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诉人提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陈山河予以严惩!”

公诉意见立场鲜明,措辞严厉,引述法条准确,将陈山河团伙的罪行提升到了危害社会根基的高度,为后续量刑建议奠定了基调。

“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罗秉义律师站起身,神情凝重。他知道,这是一场几近绝望的辩护,但他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陈山河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不持异议。”罗秉义的开场白,让旁听席泛起一丝涟漪。他首先肯定了基本事实,展现了专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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