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群像(1/2)
律师,在将来这个世界,有不有这种职业,我不敢说。
自古以来,有政治即有法律,可知政法是并行的。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那是进一步的说法。到后来政日以繁,法日以纷,法学家遂有立法、司法之分。因为人民都有昧于法律的,于是就有律师出现了。我不谙西方历史,不知西方的律师,始于何时,若在中国,不过数十寒暑而已。写此稿时,现在中国大陆已无律师,将来恐怕也未必有律师。但在上海这数十寒暑林林总总的律师群,其现象亦颇可观感呢。
我先从辛亥革命以前清代的司法界说起:凡是诉讼刑罚事件,第一级总是知县官,上一级便是知府,因为他们是地方亲民之官。再上一级便是按察司(俗称臬台),再上一级便是刑部了。他们无所谓律师制度,以为做了官,应当知道法律,若是做官而有什么过失罪愆,那就要说他“知法犯法”了。但是真的都能明了法律吗?未必尽然,于是有辅助之的,是为幕府。譬如知县官衙门里的幕府,即有两种人才,一曰钱谷,一曰刑名,而刑名就是佐理县官法律事宜的人。
佐理知县官刑名的幕府中人,虽不是律师,但是民间的称呼,一向称之为刑名师爷。在旧中国当刑名师爷的以绍兴人为最多,于是约定俗成,改呼之为“绍兴师爷”。现在南方有呼律师为师爷者,可见今之律师,与昔日之所谓绍兴师爷原是二而一者,只不过名称之不同而已。这种绍兴师爷,往往为民间所不满,说他们舞文弄法。只要看许多戏剧中,常有穿插一绍兴师爷出现,总是以丑角演之。一口绍兴话,形容绝倒,常以智囊自诩,骂之者则呼之“门角落里诸葛亮”。我们据父老所传,史传所载,不能谓其必无诬陷良善,然而由他们平反冤狱,亦是有之,不能将之一笔抹煞的呀!
到了辛亥革命以后,标榜司法独立,县官不理词讼,绍兴师爷退治,律师便取而代之。那时中国的新人士,不是大家都说要变法吗,首先取资外国法律,因此外国的律师,亦随之而至。因为外国在中国有租界、有殖民地,且有所谓嚣张的治外法权,推倒中国的旧法律而厉行他们的新法律。随后中国自己亦觉得旧法不足以图治,必须采取西方的新法,方能有效。于是派留学生到国外去学习哩,在国内设立法政学堂哩,因此造成了许多中国大律师。
上海这个地方,是江南繁盛之区,又是为外国租借地,凡事得风气之先。本已五方杂处,良莠不齐,加以内地发生战争,有身家的人为了避乱起见,都向租界跑,一时富商大贾,巨室豪门,都麇集于此,那些律师是最能观察时势的,觉得这是最可能发展的地方,最可以咀嚼的一块肥肉,便络续地来此开业了。他们在公则保障公权,在私则营谋私财,岂不是名利双收吗?
而那些富商大贾、巨室豪门,也正需要律师,以商业而言,尤其是那些大银行、大公司,都是新兴事业,资本雄厚急思扩张发展,不似从前的一味保守行为。所以业务愈大,则纠纷愈多,事事牵连到法律问题。但他们的董事哩、经理哩,未必都能精通法律的,有了律师,便可以请他做法律顾问,一切由他支持了。我最初见到译自外国的纪载:说他们律师,非但请他写一封信,要出律师费,即和他说几句话,也要付出律师谈话费若干。可是中国的律师,却没有如此小家气,做这种零零碎碎的生意。至于大银行、大公司的金融贸易,出入常在百、千万以上,涉于词讼,则必争取得之,以一显其手腕。
其次,便是那些巨室豪门的家庭诉讼,也是足以使上海律师歆动的。不是说为了避乱起见,都迁居到上海租界里来吗?造了大洋房,开了大商店,安居乐业,自适其适。可是家庭的纠纷来了。第一件事便是兄弟争产,做官的刮了民脂民膏,经商的也是巧取豪夺,所得的不义之财,一旦这个老头死了,留下遗产,便是祸根。不但兄弟争产,姊妹也可以争产,因为那时候已是男女平权了。像武进盛氏,盛宣怀的家属,不就是这样吗?为了遗产的争执,你请一个律师,我请一个律师,未成年的女儿,刚出世的孩子,也可以各请一个律师,真可以说聚讼盈廷,莫衷一是。
还有那嫡庶之争,妻妾之斗,离婚案、重婚案、遗弃案、奸污案,属于男女两性间的问题,正是多多。这些案子,也都出在富豪之家,而为律师所欢迎的。因为这种官司,都属于软性的,不必剑拔弩张,到结尾总是以经济为解决,律师的报酬,亦是从丰。要知道律师与律师并不是仇敌,他们受当事人的聘请,各为其主,虽然在法庭上互相辩驳,争论得面红耳赤,但一出法庭,称兄道弟,依然是好朋友。
所以有些案子,当事人不必露面,只凭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两方面谈判,以求解决,差不多律师就是和事老了。在这种情况中,两律师可以互相勾结,各施技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这话正为此辈而说。因此他们有句格言:“官司最好只打半场”,为什么最好只打半场呢?那就是半途凭律师之力和解了,这其间律师自然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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