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1章 联邦应对(1/2)
大明联邦二十九年冬,玄中城的联邦议事大厅第一次在非例会时段召集全体成员国会议。从南洋到西武洲,从南煦洲到北武洲,各国皇帝陆续抵达。
议事厅内,六大强国的席位被刻意安排在中央区域,其余国家按等级分列两侧,这种布局本身就传递出明确信号——此次会议的核心议题,将由明、宁、越、扬、洪州共和国与虞国共同主导。
会议启动前的三天预备期里,各国提交的议案集中指向三个实体:南煦洲开发公司、西武洲开发公司、南武洲开发公司。
这些以\"公司\"为名的组织,在过去一年时间里成为联邦体系中最刺眼的变量。宁国皇帝朱奠培在预备会议上直言:\"这些'公司'的章程里写着'统筹税收''调配资源''任免官员',如果这都不算政治体,那联邦的国家定义该重新修订了。\"
正式会议的第一个议程,是界定这些实体的性质。越国皇帝朱祁锂率先提交《联邦实体分类标准草案》,将\"是否拥有司法权是否具备军队指挥权是否制定外交政策\"作为核心判定依据。
按此标准,南煦洲开发公司虽掌握税收征管权,但司法仍由十国各自执行,军队也未合并,应归类为\"特殊经济体\";西武洲开发公司因涉及部分边境防务协调,需进一步审查;南武洲开发公司则因六国已将司法权移交联合法庭,接近\"政治体\"范畴。
\"这个分类避重就轻。\"扬国皇帝朱祁铸当场反驳,\"南煦洲公司能决定十国的铁路走向,西武洲公司可调配两国的铁矿开采量,这些权力早已超出普通经济体的范畴。若只看司法与军队,便是承认用'经济整合'架空国家主权的合法性。\"
争论持续了五天。明国皇帝朱祁钧提出折中方案:将三类公司均定义为\"国家间协作组织\",其决策不得违背成员国的宪法,且需每季度向联邦议会提交活动报告。这一方案既未否定其存在,又通过\"报告制度\"施加约束,得到多数中小国家支持。
第二个议程聚焦于\"公司是否可涉足政治\"。洪州共和国代表列举了西武洲开发公司的案例:该公司成立的\"劳工委员会\"已介入两国的工资标准制定,其发布的《劳动权益指引》在实际执行中优先级甚至高于两国的国内法。
\"经济体一旦干预立法,便是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洪州代表强调,\"联邦必须明确禁止这类行为。\"
朱昭熙则持不同意见。虞国与西武洲素有贸易往来,统计部门反馈显示,统一的工资标准降低了跨境贸易的成本。\"只要不涉及领土变更和军事行动,经济协作附带的规则统一是自然结果。\"
最终达成的共识是\"有限介入原则\":公司可参与经济政策制定,但不得涉及刑事立法、国防预算等核心政治领域;其发布的行业规范需经成员国议会批准后方可生效。这一条款实际上承认了部分经济事务的跨境协调权,同时为政治干预划定了红线。
最棘手的争议在于\"是否承认公司的国际地位\"。越系十国联合提交请愿书,要求南煦洲开发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联邦的贸易谈判,理由是其已整合十国80%的外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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