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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4章 变易官署事非凡(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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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朱载坖还要求巡按御史承担起更大的职能来,显然对于巡按御史来说是有些力不从心的,因为巡按御史的主要职能是监察,而不是司法,他们在地方更多的是监察官员是否有违法行为,这点是非常之重要的,御史是风险官员,并不是法司官员,这点定位是要清楚的。

虽然御史们在履行监察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接触司法,甚至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能的时候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平反冤案,受理辖区百姓对于地方法司审判案件不公的申诉,按照朝廷规定,对于地方法司审理不公的,可赴按察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诉冤。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即与受理推问。经审理裁断后,民诉冤抑如果得实,则将原审主管官吏依律究治。对于应请旨者,须具实奏闻。若原审未经结决,当事人又赴本管上司告理,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不得辄便受状追卷或变易是非,须即时附簿,将卷宗材料发于原审衙门,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立限归结。

但是总的来说,巡按御史行使的是监察权,即便是在涉及司法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巡按御史介入了,更多的是行使的抗诉权而非公诉权,这个权力,确实不应当巡按御史在行使,而且巡按御史也确实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在处理普通刑事案件,需要在都察院下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予以负责。

在和阁部重臣还有翰林院等予以商量之后,朱载坖决定恢复检事御史,在都察院下设检察总署,为从二品衙门,由左副都御史执掌,所谓检事御史,按后汉书所言就是:“御史检事,移付司直。”其职能就是是将所要纠劾的事项与典章律令相对照,如果查验出有违制的情况,就依照律令典章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朱载坖取检事御史的检和察,成立新的部门,也就是都察院检察总署,所谓察,覆审也。这就凸显了检查总署的职能,就是对于地方巡检司、州县官府从破获的案件,由这些检事御史和下属的检事们再次审核,要达到律令所规定的证据清楚,事实确凿,才能够由检事御史或者是检事们向大理院等审判机关提起官纠举,追究相关人等的责任。

而和大理院一样,检察总署也是三级设置,在都察院设立检查总署,负责与大理寺相制衡,而在各省直设立检查厅,负责处理本省直的各类刑事案件,在府州设立检查分司,负责处理本辖区的刑事案件,由检查分司派出检事轮流在各县审查案件,对于各县尉、同知等移送的认为已经侦破的案件,检事要详细审阅案卷,提审当事人,确认明白无误之后,才能够提起官纠举,移送大理分司予以审断。

同时将原本属于刑部的律例馆移交给翰林院,由翰林院领导,负责对于律例的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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