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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性垄断已经深为国人所深恶痛绝。行政性垄断不仅妨碍自由市场竞争,妨碍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还引发社会腐败,严重加剧社会不公。垄断企业高额利润借助行政权力对资源的瓜分和占有,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剥夺而获得,从而实现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及成员利益最大化。
利益催生阻力,正是巨大的部门利益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直以来就承受着来自各个部门的巨大阻力,在这些利益的搀和下,问题变得十分扑朔迷离。
法律作为各个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我国反垄断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垄断行业的抵制。在多年的计划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垄断行业,出于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对反垄断立法自然颇有微词。某些部门便借此认为反垄断法的颁布和执行将会影响现行执法体系,所以这个法律应当暂缓制定。同时现在也有人在维护某些人的既得利益下主张,我国不应当出台反垄断法,而是应当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他们称这两个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的限制竞争的问题。
同时,不同的垄断背后又有不同的“老板”主管的行政部门。不同的政府部门有自身的不同利益,而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颁布和实施势必会影响我国现有的涉及市场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使不少权力以及它所伴生的利益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这些行政部门无疑也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肥肉白白失去。
国有企业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同时各政府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也会“主动”维护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利益。这也使得反垄断法出台的过程变得极为艰难。
当世人期待通过立法来规制垄断的时候,行政立法本身却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因为正是行政法规给了垄断一把把“尚方宝剑”,让这些行政部门及其属下的企业为所欲为,肆无忌惮的截取种种垄断利润。
本来,我国不少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就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本身就是反垄断不下的“拦路虎”;现在,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有很多部门在行政立法时,为维护自己及所属企业的利益而出台法规、决策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可以说,行政立法垄断是我国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各种垄断行为的源头,各行各业的垄断者总是能为自己的垄断行为从政府的现行政策法规体系中找出几种合法化的依据。行政垄断、地区垄断、定价垄断、招生垄断、教材垄断。。。。。。生活中的各式各样的垄断行为,无不与政府的政策法令相关联。理论上讲,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执掌者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条块政府”在经济决策时,往往非理性地过多地维护了自身及其所属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这与现代公共行政立法中应该遵循市场规则背道而驰。
争夺立法权这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从立法体制上说,我国现阶段总体上还是行政主导型的立法。法律的修改、制定更多的取决于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造成了事实上中国大多数的立法仍由行政主管系统作为起草与制定的主导力量:教师法由教育部门管理,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主导,水利立法由水利行政部门掌握话语权。
正是在这种体制下,一段时间以来,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成为中央和地方立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部门利益反映的是立法中为部门谋私利,是立法中的动机不纯。一些部门在立法过程中以增加和巩固部门权力为出发点,不适当的加进有利于本部门利益的条款,回避规定部门责任,造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还有的在立法中,自己起草,自己执行,为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积极扩大自身的各种权力。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地方和中央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立法权限关系缺乏明晰的界定,为地方和部门自行或参与经济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客观条件。由此导致了立法保权或者争立法权,并籍此维护自身地位和扩大利益范围的现象发生。经济立法热的背后往往夹杂着追逐地方部门自身利益的私货。
面对日益复杂的立法活动,特别是立法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表达渠道,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一套制度,以防止和克服立法活动中的不良动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制定反映民意的法律制度。
近期,垄断再次成为中国广受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看起来,垄断早已是只“纸老虎”,却没有真正死去。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是:“纸老虎”要真正死去,必须启动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必须从国有企业改革转向政府管理改革。
从经济学理论上讲,垄断的来源有三种:一是自然资源导致的垄断;二是市场竞争演变成的垄断;三是政府的法定垄断。一般来说,经济学家认为自然垄断事出有因、有利有弊,而竞争垄断由于“可竞争性”的存在也不足以为害,真正值得重视的是政府的法定垄断。
法定垄断的根源来自于政府管制和政府干预。所谓管制是指政府确定规则并让市场主体按照某种规则行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管制的目的通常只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市场竞争的框架。这种管制及其造成的垄断并非全是坏事,比如专利权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垄断,这是一种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法定垄断。
与管制相比,政府干预要走得更远。对于许多国家的政府来说,之所以直接对企业决策进行干预,往往是为了达到政府想要的非经济目标,而这个目标可能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目标没有任何关系,甚至完全偏离了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目标。比如,中国经济生活中到处存在着政府管制与政府干预,与其说是为了解决“市场失败”,还不如说是为了消灭市场。我们搞的计划经济从一开始便是立足于取消市场、消灭竞争。事实上,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垄断”比“竞争”更接近褒义词。
一旦计划经济消灭了市场,消灭了企业,消灭了企业家精神后,政府便集所有功能于一身,法定垄断也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西方,企业赚不赚钱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与政府无关,政府作为裁判要管制的是企业损害社会的行为。但在中国,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当国有企业发生亏损时,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就不能坐视不管。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西方企业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亏损,它都没有能力来形成一个价格联盟,因为那样做是不合法的。但在中国,政府就必然利用政府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利用其特有的垄断权力,来保护自己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利益。
在中国当前的地方分权体制下,一方面财政联邦主义大行其道,地方收益与地方竞争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地方权力缺乏制约导致政府机会主义同样大行其道,“财政联邦主义政府机会主义”使得地方政府的行为更象公司而非公仆。为了寻求“地方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总是积极地设租和寻租,最典型的就是当前房地产领域的官商勾结以及各式各样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所以说,垄断的根源在于权力与体制,而权力行使的不当又在于政府角色的错乱。在当前中国转轨经济中,政府扮演着三重角色:一是作为一般社会管理者;二是作为市场管制者;三是作为企业所有者。现实中,这三重角色之间很难协调,想不冲突也难。经常性的结果是,政府利用其社会管理者的垄断性权力,来谋取它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以及财政收益的最大化。政府行为公司化正是中国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管制和垄断现象的深刻原因。
和其他垄断相比,法定垄断是最坏的垄断,因为政府权力没有第三方的力量能够限制它。这大大损害了效率与公平。但是,“死老虎”如何才能真正死掉呢显然,解铃还需要系铃人。当前最重要的是不要回避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