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节阅读 167(2/2)
四是推进以解决“企业办社会”和“依法破产”为重点的国企配套改革。
225 关于行政垄断改革及反垄断
垄断划分为三大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行政垄断。
目前的改革,压力最大的是打破行政垄断;因为,我国当前垄断问题最严重的还是行政垄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垄断被群众称为“越穷越见鬼”,由于经济总量少,政府部门运作不规范和公共事业经费不足,一些部门就凭借行政权力进行寻租,造成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什么是行政垄断即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行业的过度保护和干预,包括贸易保护、投资保护提高进入门槛和审批制、地区封锁、政治保护官商一体,副部级、正部级待遇等,形成政企同盟。行政垄断是当前中国垄断的主 要形式,也是反垄断的主要对象。
这与我国转轨经济特征分不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政企分开”。在传统的具有网络特征的非竞争行业,例如电力、铁路、电信、邮政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仍然以其属于自然垄断为借口,拒绝开放市场,引入竞争。
长期以来,人们把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混为一谈,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现代监管相提并论,使决策层对垄断行业的本质问题难以准确把握。破除行政垄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反行政垄断,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触犯相当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常常与“国家经济安全”、“政府监管”、“公共利益”、“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纠缠在一起,难以识别和区分。
经济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是垄断导致短缺,而短缺又不断为强化垄断提供借口,造成恶性循环。
暴利并非市场化所致,服务低劣和短缺更不是市场化的必然。恰恰相反,持续性存在的暴利、服务低劣和短缺只会是垄断的结果。这几乎是一条屡试不爽的铁率: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改革经验反复证明,越是市场化的领域,越能够适应社会需求,也越是在长期上趋于社会平均利润。市场本身的存在就是最大的社会福利,只要市场充分放开竞争,价格并不会超出合理水平。
非国有化与市场化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市场是不同主体交易的场所。
从总体上看,垄断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有的行业仍然是政企不分、独家垄断;有的行业虽然引入多家竞争,但在主要业务领域仍然是一家独大,真正的竞争尚未形成;所以,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又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方面。
垄断分自然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三种。自然性垄断是指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自来水、电话、煤气管道等;经济性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行政性垄断是指企业采用或者借助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营等等。由于行政性垄断限制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因此受到经济学家和公众的普遍反对。
垄断导致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价格高昂,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主要是针对经济性垄断,以防止私人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其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
我国的垄断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靠技术创新,也不是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一些行业表面看起来似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但实际上是搞行政垄断、部门垄断,谋取部门利益,或者力图使部门既得利益固化。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往往打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提高“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维护行业和部门利益,使人难以识别和区分。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性垄断。
与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秩序的危害要大得多。比如,行政性垄断直接导致以行政权力或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
重要的是,行政性垄断容易滋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垄断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收费和审批项目,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这种腐败其实是制度上的腐败,它比个人腐败更为隐秘,危害性更大,最终受害者是国家。
行政性垄断构成了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官员贪污受贿造成的损失。另外,行政性垄断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行政性垄断的形成有多种原因,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电信、电力、民用、铁路等部门是高度集中的行业,改革开放后,这些部门转变为企业,但同时仍然是行业主管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它们自然会利用手中的管理权,构筑市场准入壁垒,尤其是在经营业绩差时,垄断经营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
可以说,行政性垄断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行业垄断部门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演变为利益集团,他们对行业发展政策的形成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游说力。打破行业垄断不仅需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更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使得公众对垄断部门的行为缺乏可行的法律制约手段。
表面看,暴利行业全部都有市场特征,只要经营主体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就已经很道德了。但是,暴利行业几乎全部都有行政垄断的特征。也就是说,它们空有市场的形式,并且借“市场”的名义大肆捞钱;但它们又几乎全没有市场的灵魂,这个灵魂就是真正属于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表面上是自由交易,实际上却隐藏了强制消费的成分。而强制不仅是一种不道德,而且是一种恶。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是因为它否定个人选择与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与权利,将其降低为别人的工具。所有的垄断行业都是不道德的。
反垄断法已经列入2006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是,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反垄断法或许成为一部专注于反经济垄断的法律。垄断权一旦拥有就绝不会主动放弃,所以垄断反来反去总是反别人。如果行政垄断的问题解决不了,想要解决经济垄断只能是缘木求鱼。
象电力、供水这样的基础设施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销售某种产品,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制裁的垄断行为。
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