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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黑恶犯罪从一个正常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敏感的政治问题,对此问题没有达成共识。
三是从司法的角度看。黑社会是个社会学的概念,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在量刑处罚,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没有可操作性。
四是从国际的角度看。我国的黑恶势力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一直都是以意大利黑手党等成熟的黑社会组织为标准比较衡量的。但是从当今看,国际上这些成熟的黑社会组织都已经进一步发展,单以黑社会定义已经过时,国际社会已经将这些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归结为“黑社会恐怖组织”。
在黑恶势力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弱势人群由“弱”转“黑”的现象。社会弱势人群增加、一些矛盾激化,社会关爱缺失,客观上为黑恶势力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土壤。“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难以安置,缺乏管理,形成社会治安的高危主体。与此同时,一些没有生活来源的社会边缘人,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离于社会之外,失去组织约束,构成了中国当代“游民”一族。这些人是黑社会性质的基础和成员的主要来源。
这些社会最底层群体的共同特点是:离财富及权力最远、贫困、收入低、社会地位低,缺乏谋生技能。因此,这个阶层的成员一般悲观消沉、愤世嫉俗,对现实强烈不满。由于主流社会对这类人员的排斥,犯罪便成为这些人对上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方式。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黑恶势力坐大与社会管理的种种漏洞有密切的联系。
一是:社会治理的结构缺陷为黑恶势力留下了生存空间。
二是:畸形社会需求导致了犯罪市场的产生。由于某些非法社会需求的增长,法律制裁的严厉性,犯罪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以及追求高额利润的垄断性,使单一犯罪成本不断加大,这些加速了犯罪向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最终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
三是:在涉黑犯罪中的干部用人制度。有的黑恶势力头目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给打黑平添了压力。
四是:打击犯罪不力,有的政法机关甚至纵容犯罪。黑恶势力的市场在哪里每打掉一个黑恶势力,就有可能楸出一批腐败官员。腐败现象与黑恶势力勾结互动,在黑恶势力操纵、雇佣腐败官员,达到犯罪目的的同时,腐败官员也同时操纵、雇佣黑恶势力,以达到自己经济或者政治上的目的。
腐败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黑恶势力为腐败提供“动力源泉”。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四大标准中,就有具备保护伞这一条。
就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扫黑必须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因为每打掉一伙黑恶势力,就极有可能揪出一批腐败官员,这在历次扫黑实践中,几成定律。
老百姓说,地痞流氓不可怕,政治流氓最可怕。而当政治流氓与地痞流氓结合在一起,就什么也不怕了。
官匪勾结令人痛恨,警匪勾结则令人深感恐惧。“警匪联手”助长了黑势力的嚣张气焰,让黑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到大,这无疑是黑势力猖獗肆虐的主要原因。
黑社会团伙象个三角形。三角形的底线是黑社会团伙,左边的斜线是暴力在商海中获得资本,右边的斜线是在政治上的保护伞,一根底线靠着两根斜线支撑,向上发展到顶端,就成为一股可以左右商场和官场的可怕的黑社会势力。
1615 关于雇凶杀人问题
雇凶杀人是一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方式。大陆官场雇凶杀人事件越来越多,呈蔓延趋势,这些官员遇到不合心意之事,雇佣杀手,以黑社会方式解决问题这似乎已经成为大陆官场中的一个“潜规则”。这种“潜规则”不仅仅表现在争权夺利、铲除异己上,也有用在解决家庭问题上的。
大陆官场行为黑社会化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学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一般性的社会底层犯罪即西方学者所称的“蓝领犯罪”尚不足惧,而上层社会犯罪即“白领犯罪”危害性更大。官员阶层本应是最符合社会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的群体,居然也频频发生雇凶杀人这种反社会特征的恶性犯罪行为,确实发人深省。
“官杀”血案虽然只是一些极端事件,但也有产生的必然因素:大陆官位的“含金量”极大,权力可以带来极其丰厚的回报,因此,追逐者往往不择手段地剪除异己。从某追意义上说,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成了一些官员为谋取金钱和名利而铤而走险的原动力。
另一种现实是,官员任用机制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少数品行恶劣者有隙可乘,混迹官场。而有权决定官员命运与前途的,仍是位高权重的上级官员。干部体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滋长了上下级官员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以至唯上媚上成为百行不怠、屡试不爽的“潜规则”,部分官员依照交易原则,知恩图报,施恩必报。
怎么根治大陆官场肌体中的这一恶变现象一是应该淡化“官念”,重建“官德”,取消为官者的某些特权,让那些把做官当成发财享乐之道的人绝了这种念头;二是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制约措施,让那些顽劣之人无法混迹于官场;三是完善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考察失察,胡乱提拔任用,导致劣官混入官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官员,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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