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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同时,不应该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则需要尊重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宪法权利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从法律上对公共人物与普通人的区别对待,以达成舆论监督和文化批评的合理空间,恰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公益诉讼的意义并不在于官司的胜败,而在于诉讼本身,胜诉了可以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心,败诉了可以暴露问题的根源所在。公益诉讼挑战的往往是握有实权的政府机关,它蕴含着“公共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的价值理念。一个开明的政府理应倾听民声,吸纳民意,方能在宪政的轨道中健康运行。在公益诉讼的法庭上,行政机关必须倾听民众的批评,回答民众的异议,并最终接受司法的裁决。从目前的中国国情看,公益诉讼不仅已逐渐成长为一柄制约公共权力的有力武器,而且也为民众有序参与公共事务开辟了一条快捷途径。
公益诉讼,也是提升公民权利观念、民主观念的原动力。所谓权利,其重要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主张权利,如果人人都不主张权利,那么权利只能永远停留在纸面上。常常听到国人抱怨法律的软弱,孰不知法律之所以“软弱”是因为当法律被践踏时,很多人选择了沉默和忍耐。如果有人勇敢地走上法庭,让法律开口说话,扭转某些不合理的现象,法律就会让我们每个人感受到神圣的力量。公益诉讼超越一己之利,为公益寻求司法救济,以私权的形式来维护公共利益,折射的正是公民理性维权意识的觉醒。
旨在捍卫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闪耀着民主的精神,标示着法治的进步,追寻着“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人类理想。然而,起源于罗马法的公益诉讼尽管源渊流长,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的实践因此步履艰难,频频遭遇立案难、诉讼结果不理想等诸多坎坷,以致一些不合理现象继续大行其道,而民众却无可奈何,公民难以有效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合法权利的实现必定以司法救济为后盾,而消除社会弊端的终极手段则离不开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
中国已经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温家宝总理有一句精辟的格言概括了“法治”的含义:治国者须先受治于法。所谓“宪政”,就是以法律界定、约束、审查政府之权力。法治是宪政的骨干;即使有言论自由,有民主选举,而如果没有法治,宪政就仍然是一句空话。而法治有很多构成要件,比如独立而公正的司法体系,合乎天理人情的法律。而它的基础则是一个信仰正义的法律人共同体。
中国受苏联影响,长期以来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人民只能恐惧和逃避这样的法律。今天依然可以看到不少的这样的法律观之痕迹。现在情况在发生变化,不少法律已经显示出保障人民自由与权利的取向,司法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专政工具的形象,因而人民也开始逐渐改变对法律和司法的观念。另一方面,新的法律人共同体在缓慢形成。尽管司法腐败、律师腐败、法学家腐败的案件所在多有,但法律人的良知也并没有被这个时代的道德堕落完全吞没。公益律师就是其中的亮点。
一是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创制法律。他们与一批法学家积极参与立法,改变了长期存在的“部门立法”的“立法腐败”现象,将尽可能多的正义观念注入到立法中去。
二是公益律师重新界定政府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中国有一种错误观念:政府常常大张旗鼓地对人民进行普法教育的时候,有意无意地宣传法治就是用法律来治理人民;而公益律师的活动则告诉人们,法治既是用来治理人民的,也是用来治理政府的。权力如果不以法律为规矩,就是不正当的。
三是公益律师将法律精神灌注于政治中。政治在当代中国是封闭的,民众往往对政治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不少人习惯于从“厚黑学”的视角来观察、评论政治。而现代社会成熟的政治,则是公共性的。所谓政治活动,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以理性的论辩游说人民;在弥漫于社会的法律精神熏陶下,他们也能够尊重游戏规则。
中国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证明中国政府对社会失序的担忧是有根据的。社会失序会对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造成损害,对于曾经有过动乱教训的中国政府和民众来说,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更是有着强烈的愿望。
自由、平等和秩序是一个健康社会最为重要的三个价值元素,也是公民个体和执政者共同追求的目标。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这三种价值观往往会发生冲突。自由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往往是超越公义和善良的,是人成其为人的基本底线,是一个社会具有原创动力的根本源泉。但是自由如果运用不当,或者缺乏足够的法治约束,有时会伤害平等和秩序。而另一方面,一个不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丧失社会公正的秩序也是非常可怕的。这种秩序最后只能沦为掌权者横行霸道,弱势群体唯唯诺诺的强权秩序,而非自由蓬勃的法治秩序。
在真正的法治秩序下,公民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社会正义能够得以彰显,社会秩序能够实现和谐。自由而负责的媒体可以保障言路畅通,独立而健全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社会申张正义、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最后管道,而律师恰恰是公民进入这一管道的最重要的专业人员。
中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律师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有助于推动纠纷解决程序的顺畅运行,帮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查明事实,依据适用法律,理性、妥当地解决社会纠纷。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挑战传统的公共权力主要是行政权为背景的行政和公共事业单位对个人权利的损害;二是挑战公共垄断行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三是告强势企业损害多数人共同利益。
有人认为,中国的公益诉讼正在“渐成气候”。公益诉讼主要体现了以私权诉讼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思路。
中国改革的每一步,都有利益既得者和利益受损者,也都需要法律法规的确认。但是由于中国的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个渐进性积累的过程,所以就导致一个现象:利益格局不断变化,法律法规体系缺乏稳定性。许多学者批评中国法律的朝令夕改和适用性差,客观来讲,这固然与中国立法技术的欠缺和立法的功利性考虑有关,和中国社会持续性的不断变动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关系必然要由法律法规调整,在社会关系千变万化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苛求依托于其的法律法规岿然不动呢
无论哪个阶层,上到决策者,下到平民百姓,面对社会的巨变显然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人们渴望稳定,但也不喜欢自己的生活一成不变,既得利益者当然希望法律法规来固化自己的利益,非既得利益者当然希望法律法规能保证自己的生存和起码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