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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与法制社会的天敌。但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严重的“失衡”:行贿行为的发生与被查处的比例失衡,:行贿行为的危害与惩罚力度失衡,行贿行为的恶劣性与人们宽容心态失衡。
行贿与受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我国近年来居高不下的腐败案件数目来看,行贿之烈,丝毫不亚于受贿,其毒素已经渗透和侵蚀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近年来,与受贿行为不断升级相适应,行贿行为的版本也不断更新。行贿行为多元化:过去行贿人以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者居多,如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务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加入这一阵营。行贿目的多样化:过去行贿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如今参杂了政治利益等因素。行贿领域扩大化:从商品流通、建筑工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逐步向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渗透,特别是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等热点部位呈高发态势。行贿手段隐蔽化:从谋求一时一事的短期行为发展到长期进行感情投资,从直接向行贿对象行贿发展到通过其亲朋好友或者身边工作人员“间接”“迂回”行贿,从直接的金钱贿赂发展到美色、古玩字画等贿赂。行贿危害剧烈化:行贿者腐蚀掌权者,败坏风气,坑害国家。
在现实中,行贿者与受贿者的际遇却是天壤之别,受贿者被千夫所指,名誉扫地,身陷罗网,甚至搭上性命;行贿者却有惊无险,甚至继续作恶。
当前查处行贿者与受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当前我国体制机制和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大量资源通过行政权力来分配,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纷纷采取行贿手段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这种环境影响下,大地方和部门,把为了“地方和单位”的发展、为了“争取项目”而行贿的人视为功臣。对单位行贿者更是抱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设立了种种无形的禁区。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行贿人较之受贿人也更趋宽容。在贿赂犯罪中,受贿方属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两害相权取其轻,将处理行贿人放在次要位置。并且行贿与受贿特殊的对合关系,决定了行贿人既是打击的对象,又是查处受贿行为的主要证据来源和眼看因素。通常采取承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来争取行贿人的配合的办案方式。
当然,对行贿者的“手软”,并不只在于执法过程中,应该说,首先是立法的空隙,给行贿人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总的说来表现为立法导向的宽容,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立法滞后于行贿的发展变化。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行贿犯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罚,削弱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行贿与受贿,作为一个矛盾统一体,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受贿方掌握公共权力,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上处于主导地位,而行贿方往往“位卑权轻”,属于“请求”的弱势,容易得到人们的同情,并且基于社会文化中对官员清正廉洁的人格操守期望,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谴责也更为严厉。
从我国当前反腐败实践来看,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一方面使那些尝到甜头的行贿者更肆无忌惮地得寸进尺,胆子越来越大,攻击性越来越强,把越来越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这是当前腐败案件产生的重要诱因之一。另一方面,则容易造成社会上是非观念的混淆,在群众中产生“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错误导向,增加人们对行贿现象的容忍度和认同感,使人们由见惯不惊到竞相仿效。对行贿行为的放宽尺度,相当于暗示人们可以大胆行贿。长此以往,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这样的风气:人们遇到困难,首先会想到行贿 不是其他方法。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风气在社会上逐渐形成,我们社会中所有正常的制度渠道都将变得无效。
当前反腐败实践来中存在着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公贿的存在。
公贿,顾名思义就是用公款行贿。它是指党政机关、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小团体利益,用公款对有一定权力的单位和个人行贿的行为。近年来,公贿之风日益猖獗,在我国的贿赂案件中,不仅占有一定比例,而且呈上升趋势。
公贿猖獗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公开化、公然化。
由于目前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项目、资金和各种优惠政策,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重要动力。我国的倒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使人财物权都高度集中于上一级部门。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或者经济资源,各地各部门之间就要进行“争夺”;而掌握和支配这些资源的领导或部门往往又拥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如何“争夺”,就成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这个时候,公贿就成了一些人的利器。
在逢年过节或者是重大事项之际,向上级单位或者领导“进贡”,是公贿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此种类型的公贿,不但行贿的人振振有辞,一些群众和领导也“理解认可”。
其实,争取支持也好,联络感情也罢,都不能抹杀公贿权钱交易腐败的实质。它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政府正常运作的程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一个公贿盛行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
除了为“本地区、本部门谋利益”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外,强烈的个人功利色彩也是“公贿”盛行的一个原动力。公开场合,多数公贿者都宣称是为了争取工作上的支持,私下里很难说没有一点自己的企图:给领导留个好印象,为以后升迁铺路。
据调查,当前公贿的一个重灾区就是在职务调整变动之机,用公款行贿,打通关节,以求得“保位升迁”。从近年来查处的多起“卖官鬻爵”案件中可以看出,相当部分的“买官者”,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职权的人,用来行贿的钱都是公款。从最终利益的归属来说,“公款买官者”完全是用公款铺私路。如果说那些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还事出有因的话,这种则是罪不可恕。
如今的公贿现象,是在封建官场余毒影响下,当前体制弊端与个人私利动机相结合的一种政治嬗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清明政治的大敌。对公贿的治理不力,影响了对整个行贿问题的治理效果,进而也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整体进度。
因为受贿而东窗事发的贪官天天都有,但将这些贪官拉下水的行贿者被判刑的却少之又少。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和受贿罪相比,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相对轻缓。在许多贿赂案件中,行贿人的主导因素越来越明显,为了将掌握实权的官员拉下水,各种行贿手段无所不用。
贿赂犯罪多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完成,作为一条绳子上的两个蚂蚱,如果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守口如瓶,案件查处就非常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贿赂案件是因为行贿者揭发受贿者才得以侦破,而行贿者之所以开口,很多时候是以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的承诺为前提。于是,司法机关往往面临着两难,要么案件无法侦破,要么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而后一种选择,显然是一种虽属无奈但又务实的选择。
如此选择,楸出了腐败分子,避免了一无所获,社会效果好,但法律效果却值得思考。揭发受贿,是立功行为,应该从轻发落,但是当绝大多数行贿者被免于处罚的时候,刑法中惩治行贿犯罪的庄严条款,就有被“架空”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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