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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贿选人大代表鲜有所闻,但这种“纯洁”的政治生活却难以掩盖一种悲哀的事实:人大在许多人眼里是软弱无力的“橡皮图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甚微。人大代表仅仅是奖励劳动模范、先进典型的光荣称号,难以行使实质性的政治权力。既然人大代表这个看似神圣的头衔有名无实,对那些企图以金钱收买权力的人也就不具有吸引力。而近年来贿选行为的出现和蔓延,恰恰从反面验证了人大和人大代表地位的急速上升,人大代表不再是以前的荣誉称号,开始真正成为一种政治资本和权力资源,这才使贿选者有了花钱购买选票的欲望和动力。
其实,与买官卖官相比,贿选虽然也是以金钱购买权力,却有本质的不同。买官的贿赂对象是更上层的官员,出售乌纱帽的权力完全掌握在一个或者几个官员手中,这种官场腐败明显有权力专制的胎记。而贿选则是从选民手中购买选票,是否出售选票的主动权掌握在选民手中。从某种程度而言,贿选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进步”,也是民主政治从低质走向高质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过渡性现象。
买卖选票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选民手中的选票开始“管用”了,但金钱和资本肆无忌惮地侵蚀政治权力,必将制造“金钱民主”、“黑金政治”之类的肮脏,从长远看,势必伤害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在基层人大选举中,还有一种陪选现象。观察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通行的陪选潜规则:一方面,以组织的名义推荐组织满意,并有绝对优势的候选人,并保证确保当选;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差额选举的法定要求,一些选民被授意用联名的方式推举出毫无当选可能的候选人,并被要求不必当选、不能当选、无法当选。
在这种情况下,陪选已经成为对付差额选举的民主制度的一种政治“技术”,在一些地方,这种现象不仅见怪不怪,甚至将此作为“选举成功”的经验加以推广。
在陪选格局中,往往可以毫无悬念地预测选举结果,强势主角和弱势配角之间的竞争结局,无论是选民还是陪选者,都在一场人人心知肚明的形式主义选举中走走过场,而选举制度所内含的民主精神,也在这一过程中被损害殆尽。
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从形式上看,陪选也达到了差额选举的要求,然而从实质而言,陪选是披着“合法外衣”的等额选举,对选举制度而言,这种变质的“差额选举”比等额选举具有更可怕的破坏力。在陪选的选举形态中,一方面选民被视为投票机器,不仅变相地限制了选民的选举权利,而且极易挫伤其民主热情;另一方面,陪选者作为“二等候选人”,在组织力量的压力下被“合法”地淘汰出局,而一些更有实力的人选七无法进入竞争行列,理应平等的被选举权出现了区别对待的歧视现象,而且这也是造就大量“官员代表”的一个重要原因。
差额选举的原则以及公平的选举权利,都是选举信用的内核。不难想象,当陪选现象屡屡破坏差额选举原则,影响选举权利正常实现时,选举制度的信用就会大打折扣。长此以往,将产生一个十分可怕的结果,那就是,选举制度的民主信用将在选民中丧失殆尽。
政治体制与选举制度的设计似乎给选举出了一道难题:是尊重“组织原则”还是尊重民主原则基层选举的实践表明,通过“做工作”等方式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实现“组织意图”,选民并不满意。而一旦放开选举,组织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又可能出局。体现民主精神的差额选举,为何令一些地方权力组织头疼不已,以至千方百计要以陪选之类的手段加以规避
在一些基层人大选举中出现的陪选现象,折射出土政策压制民主规则的困境。如果基层权力寄希望于通过“陪选”来落实“组织意图”选举结果和组织威信并不能得到选民的真正认同。从某种意义而言,靠陪选来实现组织意图,恰恰反映了一些基层权力组织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远远滞后于现代民主法治的要求。在传统思维中,选举往往是“分配代表名额”和“人事安排”的工具,而不是检测公共人物民意指数、提升人大代表政治品格的舞台。于是,陪选这类“政治技巧”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大行其道。事实上,陪选也迟滞了人大代表的选民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当一些当选的人大代表感到选举不过是走走程序的形式主义时,他们就会把选举当成“任命”,难以走出对“组织”尽忠,对选民卸责的观念误区。
“直选”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实际上,不同的人用这个概念,含义和侧重面都是不一样的。在有的人看来,它可能表示由公众直接选举掌权者或者他们的代表;另外一些人则可能,强调的是公众不但有选举权,而且有提名权;还有一种理解,就是针对过去就是上官员和代表都是由上级任命或者表面上叫做推荐和提名,事实上指定了唯一的人选,让公众或者他们的代表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状况,把让公众或者他们的代表真正拥有提名权和最后选择权的选举都统称为“直选”。
这个意义上的“直选”,是宪法早已规定的。问题在于,过去长期实行的过度集中的体制,把这一原则严重扭曲了,使得公众的选择权、代表的选举权都形同虚设,事实上的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取代了选举。这样做的结果让我们付出的代价是:老百姓和干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隔阂,公众对官员有着显而易见的不信任。我们执政中出现的许多作风问题和消极腐败现象,说到底就是因为官员可以不在意公众对他们的态度,只要把上面的人糊弄好了,就可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和公众之间没有权力授受关系,无须向人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宪法中规定的东西切实落实下去是中国政治改革的“切入点”之一。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选举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环节。不是说在选举中增加竞争性执政党的功能就发挥不了了。政党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向公众源源不断地提供可供选择的人才。民众把权力交给公共机关,当然有权决定这些权力由谁来执掌。有选择才叫选举,没有选择叫什么选举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由政党把人才推荐给公众。这就需要政党做好培养人才、储备人才、输送人才的工作。所以,在民主政治中,政党有大量的事情要做。我们过去有错,但不错在党介入了干部人事工作,而错在越俎代庖,虚化架空了公众对官员的选举权。由于人民代表往往不是真正由人民选出来的,由于不是选出来的,人们不会把代表看得多重,也不会对代表抱有多大的指望。而代表呢,由于决定他们命运的不是社区的老百姓,也就无须刻意到老百姓中去联络感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和代表之间互不相知是很正常的。
我们的人民代表长期被当作一种荣誉、待遇,由上级来安排,因而很难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要有真正的选举,首要的前提是落实公众的选举权,即要有竞争。当然,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有竞争,就要考虑一旦没有在竞争中获得胜利,人往哪里安排,关系如何相处等等问题,毕竟我们的官员和西方不同,他们竞争不成可以去当律师、当教授。我们的官员过于职业化,当不成,可能就不好安排,甚至意味着失业。这里涉及整个政治体制问题。
改革难,就在于它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从这个角度讲,经济体制改革要相对容易一些。为什么就是因为我们既然引入了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