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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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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经常使用拖延、假装误解、阳奉阴违以及在细节上大做文章等方法来抗拒命令。

文官制度之所以特别容易受到把持技巧的控制,主要肇因于两个因素:首先,文官们都曾经长期侵淫于儒家的道德、社会和政治哲学,任何熟悉儒家学说的人都很容易预测出,他们在何种情况下会做出何种决定;其次,文官们通常都在衙门中,根据文件记录的资料做出决策,而文件是其属下的胥吏草拟而成,后者很容易借由疏漏、夸大、直接做假,以及预测各种可能反应等手段来左右上级的决策。

胥吏虽然可能受到官员惩罚行动的约束,就某一意义而言,官员也受到胥吏的影响。由于胥吏掌握了官员的人事档案以及相关报表,例如功过考核、考试成绩和推荐书信等;官员们不得不提防:如果上述文件遗失、发生错误、或者内容被篡改,自己的事业也可能由而受害。以前发生过一些实例,胥吏在呈给皇帝的升迁建议名单中故意漏掉几个字。基于这些理由,官员通常不愿意和胥吏为敌。他们甚至会因为担心人们知道自己驭下无方,而尽力克制自己,故意不去揭发或者处分胥吏的过失。

对胥吏和僚属而言,贪污不但是他们增加个人财富的方法,也是他们日常运作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由于贪污如此普遍而且自成系统,最后它俨然变成处理事情的常规,而不是一种“例外”。接任政府高位的人必须十分廉洁,然而,不管他们知情与否,许多暗盘管理却在私下进行。“暗盘管理”似乎特别适用于描述胥吏和下级僚属的运作方法。他们看准了制度本身的缺失和缺乏效率,有计划地侵夺各种职权,担任实职的管理工作。然后借此图谋私利。

高级官员也明白,官僚体系很容易因为胥吏的贪污和行政的过失而受到损害。大体而言,当权者很少想要彻底解决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只要官员无法掌握实际行政的细节,他们只能继续听凭属下摆布;同时,只要胥吏继续处于体制之外,而且必须依赖各种手腕来谋求生活,他们一定会继续为本身的私利而设法把持体制。而官员们在担任公职之前,根本没有机会学得对其工作有实用价值的知识。

宋朝大政治家王安石曾经提出涵盖范围十分广泛的改革方案。用现代的观点看,王安石了解危害中国行政体制的主要弊病在于组织设计上的缺失,而不是人性的意志薄弱和容易犯错误。

在胥吏和僚属把持下的“暗盘管理”,以及官员对控制其属下的无能为力,一经揭开之后,旧日形象的吸引力就大为减弱。虽然中国行政官员兼为儒雅学者的美誉未曾消灭,中国学者出仕时能否成为称职能干的行政人员却越来越受到怀疑。

然而,只要在甄选公职人员时继续采取竞争性的考试,同时留任和升迁资格也继续经由考绩制度所决定,现代世界就应该感谢帝制中国所创下的行政体系。

公务化暴力为何愈演愈烈。

由于作为权力支配对象的老百姓并不与中央政府直接“面对”,其生活只是纳入基层政府“治理”的范畴,因此对侵害他们的执法人员的行为的判断,将决定他们对政府管理体系的判断在施暴的人员没有得到惩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公务化暴力对整个社会的伤害不言而喻。它不仅恶化了已脆弱的政治社会生态,而且根据历史经验,社会爆炸的火药桶往往就是由这些事件点燃。

所谓的“公务化暴力”,指的是在一个对社会具有公共的统治或者管理职能的机构内,它的权力支配关系从单纯的秩序意识形态里逸出体现为人统治者、管理者、执法者对人被统治者、被管理者和老百姓进行施虐的那样一种状况。而因为这种施虐是动用公共权力以“执法”为名,它因被纳入维护秩序的范畴而合法化。它与刑事犯罪等暴力的区别在于它的体制化特征。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执法者的公务化暴力还是接着不断发生,使中央政令流于形式。对此的经验考察是:一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这种素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防范;二是地方政府为完成某种指标或项目,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措施”;三是地方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坐大”,形成了“独立利益”,使来自中央的政令无法顺利观察;四是由于复杂的关系网络,公务化暴力实施者的风险不大。

正如腐败一样,公务化暴力也是一种世界性现象。在制度已将执法人员的权力纳入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框架的情况下,公务化暴力更多的是个人的因素,而非制度的因素,不会演变成公共权力运作时的“常态”。

公务化暴力的实质,是在一个秩序中的权力单向支配。因此,从“秩序意识形态”的评价系统上讲,它又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除了一种“显在”的公务化暴力之外,更多的公务化暴力隐藏在他们没有逸出制度规定的行为中。表面上看,很多城管的行为已经“犯规”,但在一个具有权力单向支配特征的秩序里,这种公务化暴力不过是将秩序纳入自己的心理结构中,用自己的“人格”表现出这种权力秩序,从而违反了必须将自己的人格隐藏在权力秩序中的“潜规则”。

而另外一些聪明人将自己的公务化暴力保持在一个没有逸出“秩序意识形态”制度规定的程度上。平民大众在政府部门里受到的冷脸和办事推委的待遇,就是这种“合法”的公务化暴力。

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而隐藏的公务化暴力也不一定“合法”,最关键的是看权力秩序。因此,我们社会的公务化暴力实际上是内植于管理体系中,是整体的权力秩序所具有的单向支配的一个逻辑结果。“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仅仅象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而更多是“隐藏”的公务化暴力的一种升级版本,是权力秩序运作逻辑的“激进表达”。

恰恰是这一点决定了公务化暴力得不到遏制,因为意识形态的教育和制度的规定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一个人一旦将自身纳入一个要求服从的等级秩序中,以服从为代价认同于一套等级秩序,以等级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实的自我,即容易产生一种把自己过“卖”了的自我憎恨。这种自我憎恨,因妨碍其在秩序中的生存而必须得到否认,凡是能让他想起对自我出卖的人,都逻辑地成为他仇恨的目标。而那些比他弱并且碰巧又成为他的权力支配对象的人,都会成为他借以补偿自己的施虐对象。原因正在于这些人作为秩序所规定的权力支配对象,合法化了城管心理上的施虐冲动。

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尽管一个人将自己纳入权力秩序时,其心理结构会受到影响,但很多人还是能够坚持良知的底线。个别人员作为体制外的施暴者,危害了权力秩序,把他们纳入体制内,改变他们的暴力指向,暴力的发泄合法化,看起来就不仅不能威胁秩序,反而使秩序得到维护。公务化暴力只会引发更多的“体制外暴力”,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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