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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新官上任,重审疑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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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氏兄弟弑弟一案,因案情骇人听闻,加之凶手“已招供画押”,很快便审理完结,卷宗整理完毕,只需上报州府核准,便可定谳判决。按照《大清律例》,谋杀亲弟,属十恶不赦之重罪,兄弟二人几乎难逃斩决之刑。县城之内,人人议论,皆道林家不幸,出此孽子,亦有人私下对那惨死的新郎官和林老太爷表示同情。

吴县令自觉办了一桩大案,心情颇佳。然而,就在卷宗即将递交之际,却逢上级官府人事变动。原知府调任他处,一位新任姓陈的太守走马上任。

这位陈太守,年约五旬,面容清癯,目光锐利,为官素有清正谨慎之名。他到任之后,并未急于烧那三把火,而是吩咐属下,将近期积压的重要案卷,尤其是已判死、流的重案卷宗,统统调来,要逐一亲自阅览复核。此乃他多年为官的习惯,深知人命关天,不可不慎。

这一日,他便翻阅到了林氏兄弟弑弟一案的卷宗。起初,看到案由是“兄弟争产,谋杀亲弟”,他亦是眉头大皱,心生鄙夷。但随着细读供词、证物清单以及审讯记录,他敏锐的目光渐渐凝聚起来,眉头越锁越紧。

他发现了几处极为不合情理之处:

其一,作案时机。卷宗称兄弟二人趁林叔安大婚之日、宾客众多时下手。陈太守捋须沉吟:若要谋害亲弟,何时不可?为何偏偏要选在其毕婚大喜、亲朋齐集之时?此时府中人员杂乱,固然便于浑水摸鱼,但同样也极易被人察觉,风险极大。这不符合常人对谋杀时机的选择,显得过于仓促和冒险。

其二,作案地点。凶案发生地点竟是在林府后院的柴房?陈太守指尖点着卷宗上的地点描述:兄弟二人若要在自家府中杀人,何处不可?偏要选在一处可能有人经过的柴房?杀人之后,为何不选择更隐蔽的场所藏尸或移尸他处,反而就地将尸体草草掩埋在柴垛之下?这岂不是等着被人发现?此举未免太过蠢笨,不合逻辑。

其三,尸体处理。案卷记载,尸体在柴房藏匿数日后因腐臭被发现。陈太守沉吟:若真是兄弟二人蓄谋杀人,且是在自家熟悉的环境下,有数日时间,为何不趁夜将尸体转移出府,或寻更隐秘处深埋、沉塘,彻底毁灭罪证?反而任由其留在府中,最终败露?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仿佛凶手当时极其匆忙慌乱,根本来不及细致处理后事。

其四,作案动机。卷宗强调兄弟争产为动机。但陈太守深知,大户人家争产常见,但为此便狠下杀手,尤其是采用勒毙这种需要近距离搏斗的方式,风险极高,极易留下痕迹,并非首选。且兄弟二人若真有此心,应谋定而后动,计划周详才是,怎会如此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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