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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以私刑替天行道,真以为是义举吗?(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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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设想,如果主角加入了县衙,就能随意拷打犯人逼口供。这也不合史实。唐宋明清的刑狱制度里,哪怕是捕快、司吏,拷打也需上报并备案,必须“奉刑部令”、“奉县丞批”,私刑者将以“擅刑重责”。

明清尤其严禁“刑讯逼供”,如有错判,主审官员需“抵命偿命”。着名的“狱讼冤案”往往不是因为没有口供,而是因为“刑逼妄认”。比如《清实录》中记载:某县衙以夹棍逼供致死,事发后知县被罢黜,司吏流放,捕快斩首。

一些大族设有“义庄”,内部调解族中纷争,处理轻微财产或婚姻纠葛。但这种“义审”须限于“不涉刑命”、“不扰他人”、“不设刑罚”。若擅用杖刑、关押,官府必然严查。

清代浙江布政使衙门曾因嘉兴某族“义审”打死庶人,连坐当事三十余人。此案警示朝野,“义审者非狱讼也,不得涉私刑;私刑者即贼盗耳”。因此,哪怕你是大族族长、地方望族,也不能随便惩人,私审即坐实“非法”。

“挖地牢、挂锁链”是重罪。一些小说描写主角挖地牢囚禁仇人、关押盗贼等,其实古代法律对此极为敏感。《大清律》中有“私设牢狱”条款,明确指出:“凡私囚人者,处徒三年;致死者,以故杀论。”即便你抓的是通缉犯,没有官府命令,也不能关押,否则就成了“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有名的“安庆义勇案”就属此类:一地士绅自设义勇队擒盗,用柴房关人逼供致死,事后朝廷追责,抄家充军。所以,那些“自家地牢”“审讯密室”“奴仆监禁”等情节,在真实历史里不是“智慧”,而是自找灭门。

古代刑律极为重视命案,一旦死人,必须入“刑名科”,由府、道、刑部三级审理,称为“三复奏”。哪怕是杀的是“盗匪”、“淫邪”、“奸妾”,也必须查明缘由、验尸、验伤、立卷、送京。如程序不全,即判为“越刑”。

你“看不惯”“替人出头”打死人,律法不会管你的动机,只认你“越权行刑”。这种案件若审理发现你擅刑,极易被定“故杀”,可能会押赴菜市口,而不是被歌功颂德。

“不经官吏而断事”是明令禁止的司法大忌。私刑的本质是“僭越法统”。不管你是什么身份,是“正义大侠”“清官后人”,只要不经官府,私自施刑,皆属违法。唐律中明确禁止“代官断狱”;宋代《刑统》进一步规定:“凡百姓断事,不听公议者,并论私断。”

这也说明古代社会对“执法”有极高要求,强调“审有司、讯有吏、判有法”。任何人哪怕理由正当,也不得代替朝廷执法。否则,就是挑战王法、冲击秩序、扰乱纲常,其罪之重,并不在“动机”,而在“行为”。

私刑在古代并不是“义行”,而是违法。它破坏国家法治秩序,动摇基层统治根基。无论是士人、乡绅,还是侠客、仆人,只要越权施刑,就必然遭遇官府追查和律法制裁。法律不许“以暴制暴”,更不容“民间设刑”。那些小说中的“打完就跑”“私审就放人”,在历史现实中,不仅行不通,还极可能被抄家灭族。权力必须在制度内行使,才称正义;离开律法的“正义”,就是动乱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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