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皇帝能随便赦人?(2/2)
史书上偶有皇帝临时赦人,比如清朝乾隆帝在南巡途中赦免某地孝子、义士,但这类赦免一般经过陪驾大臣记录,再由吏部、刑部备案,并颁布正式赦令。也就是说,即使是“口谕”,也必须转化为文书档案,否则地方无法操作。
尤其是死刑类案件,必须经过“三复奏”制度,即审判官先议判,地方政府二次审理,再由刑部奏请皇帝,最后执行。皇帝如果口头说“赦此人”,但未下正式赦令,地方不得擅改,否则便是“违制”,轻则降级,重则抄家。
赦免不全是“宽仁之德”的体现,更多时候是政治策略。比如汉武帝在“巫蛊之祸”后赦免大批冤狱,是为了恢复朝廷威信;唐玄宗“安史之乱”中多次赦免投降将领,是为了分化叛军;明太祖则会在边疆“招抚叛将”时,以赦令为手段,稳住地方。
赦免的政治性,远大于情感因素。皇帝不会因为“心软”就随便赦人,更不会听个小故事或看几滴眼泪就放人一马。那些“感天动地”“青楼义女救囚父”的桥段,只能用在话本小说里,真实历史中,如果没有配套的政治考量,赦令不可能出台。
皇帝赦免之后,并非“案卷即销”。历代王朝都有赦后登记制度,将赦免者列册归档,留作后查。唐代的“赦文簿”就详细记载了每次赦免的背景、条款、适用人群、案件编号;清代则设有“赦后察访”制度,由督抚派员抽查是否有人冒名赦免,或赦后复犯。
甚至,一些被赦者也需“立保状”,保证今后守法不再犯事。这种后续监督机制防止了赦令沦为“护身符”或“通行证”。历史中也有“赦而复发”者再次入狱,再赦便遭严惩,如明代的“蓝玉案”中多人二赦后又犯,直接问斩。
古代民间确实有“上书求赦”的例子,如状元冤狱、孝妇诉冤等,但真正成功的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皇帝身边的“门槛”太多,从御史台、谏院到通政司、都察院,每道关口都可能拦下奏疏。即便有人通关,未能引发“公议”也难以动摇原判。
除非案件引发重大舆论,或背后有大臣扶持,如《清史稿》中记载某大学士为门生求赦,联署十数官员,才得“特赦”;否则一般人要打动皇帝赦人,几乎不可能。而且,即使赦免,也须“格其罪、断其责”,不是全然无条件释放。
虽然皇帝赦人需走程序,但在现实中,也有朝代出现“赦贪官、赦亲信”的现象。如明代后期,宦官势力把控朝局,常常通过赦令保护自己人,导致“法不责权”。万历年间就出现过因魏忠贤干预,赦令覆盖其党羽,致贪腐不止。
清代也有“赦贪如风”之说。康熙年间因太子废立争夺,多次赦免参与政争的王公大臣,虽表面恢复秩序,实则削弱律法公信力。赦免制度一旦沦为政治斗争工具,就背离其原始目的,成为皇权不受制约的隐患。
即使在皇权最为强大的朝代,也从不鼓励皇帝随意赦人。《唐律疏议》对赦免条款有明确定义,《大清律例》更规定“非例赦人,官吏不得奉行”,若因私交而擅释囚犯者,视为“通奸枉法”,追责官员甚至问罪皇亲。
这表明,赦免行为的本质,并不属于私人恩典,而是一种国家行为。越权赦免,无论是谁都可能动摇法治根基。因此,从制度逻辑上说,“皇帝想赦谁就赦谁”是一种严重的法理误读,历史现实中并不存在“皇帝一念可生死”的全权。
皇帝虽贵为一国之尊,赦人却非全凭个人喜好。赦免背后,是制度、律法、权力平衡、政治考量的综合体,是治国之术的一部分,而非权力的“任性挥霍”。“圣旨一道,死囚得生”虽充满戏剧张力,却并不符合历史真实。真正的赦免,是写进法条的国家行为,不是皇帝“高兴就饶命”的个人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