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后(1/2)
《清史编年》康熙卷二康熙四十八年 (公元1709年)
七月 二十日 (8月26日)
帝谕旨嘉奖西征八旗、陆军将士。同日,帝准抚远大将军、嘉兰竭诚公主所奏《新疆、西藏、青海善后事宜章程》,本日颁晓全国。自此,新疆、西藏、青海三省正式归入清廷行政版图。
哈萨克图汗国改称哈萨克斯坦,保留原有部族制度,清廷仅派兵驻防。廓尔喀国改称廓尔喀行省,帝准保留廓尔喀国王室,敕封廓尔喀国王为顺承亲王,世袭罔替,以为元首。清廷派驻军队入驻廓尔喀,援引六省制度推行于廓尔喀,设立参议、众议两院,择当地贤明人士为总理,总揽行政事务。
摘选《新疆、西藏、青海善后事宜章程》要义如下:
新疆
清初,天山南北各部族相继内附;康熙四十七年,清廷出兵剿灭策妄阿拉布坦叛乱,平定天山南北后,改称新疆。四十八年,于乌鲁木齐旧城迪化,置新疆建设兵团,天山南北两路各地方驻防、安保事务统归建设兵团管辖。军政分离,置府、厅、州、县,隶属驻疆大臣治下,驻疆大臣同总督品级,一任五年,由清廷选派,不可连任逾两届。
新疆省领道4、府6、直隶厅8、直隶州2、省会为乌鲁木齐城。
镇西道(治乌鲁木齐府):领府1、直隶厅4。乌鲁木齐府,领县6;镇西直隶厅,辖巴里坤哈萨克,无属领;吐鲁番直隶厅,领县1;哈密直隶厅,无属领;库尔喀拉乌苏直隶厅,无属领。
伊塔道(治伊犁府):领府1、直隶厅2 。伊犁府,领县2;塔尔巴哈台直隶厅,无属领;精河直隶厅,无属领。
阿克苏道(治阿克苏):领府2、直隶州1、直隶厅1 。阿克苏府,领县2;库车直隶州,领县1;乌什直隶厅,无属领。
喀什噶尔道(治疏勒府):领府2、直隶州1、直隶厅1 。疏勒府,辖喀什,领县2;落车府,领厅1、州1、县2;和阗直隶州,领县2;英吉沙尔直隶厅,无属领。
设置新疆建设兵团,扩充兵力。于与沙俄接壤之地派重兵驻防,力图保持枕戈待旦的临战态势。
针对蒙古、汉族、维族不同聚居区的情况,施行不同的制度,以期加强清廷对天山南北的行政管理:
对蒙古族推行盟旗制。对从伏尔加河迁回伊犁的土尔扈特部及漠西蒙古余部,实行盟旗制度。各盟旗行政上隶属于驻疆大臣,军务上归建设兵团统辖;盟长、劄萨克由理藩院选派,拥有世袭的爵位、俸禄。另外,哈密、吐鲁番两地
的贵族忠于清廷,平叛有功,故而授予贵族爵位和劄萨克职务,以示恩宠。
推行伯克制,以维治维。伯克,即回语官长之称。伯克制,即任命维族封建主为各类官员,管理南疆各城、村事务。章程对固有伯克制进行了改革,规定:伯克不得各自为政,统属驻疆大臣管辖;总理一城的阿奇木伯克的选用、任免、补缺、革退操自朝廷,不许自称诺颜(蒙语官长),不许世袭;政教分离,严格禁止阿訇干政;区别阿奇木品级,明喻各级职责权属;设满汉吏员佐领各城,以分伯克之权,引见派往三年更换;年班入觐,名为恩宠,实为以便康熙帝当面考察伯克们的忠诚、品德、能力、年貌,方便选拔任用;为防伯克势力做大,形成与本地寺院、家族、戚党相互包庇的地方势力集团,规定三品至五品伯克缺出,由驻疆大臣拟定补放,凡本城阿奇木伯克及个城庄阿奇木伊什罕伯克,均令回避本处,即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限制伯克的经济特权,得任伯克者多为农奴主,占有大批燕齐(维语,农奴),为限制豪族势力,明确规定各级伯克占有农奴的限额,超过的一律编入民籍。
晋封亲清派的白山宗的同时,提拔黑山宗为西四城叶儿羌、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和阗的伯克,以期“隐分白帽之势,使若辈自生猜疑,互有牵制。”因白山宗大伯克玛罕木特有“总统回部”的野心,封为郡王,投闲置散,命其移住京师。如此一来,伯克只有听命于清廷、驻疆大臣,无法形成割据势力。也就可以避免类似往昔历史上准噶尔之后清廷与大小和卓长达十数年的战争。
发展生产、有限屯垦。除各部族故有牧区、土地,其余土地重新丈量,平均分配给贫苦的农民、牧民,五年免征赋税。鼓励南疆的棉织业,凡内地往南疆收购棉绒者、建厂者,五年内税赋减半。因战争中,库车等地回部将棉籽食尽,乃令从甘南、陕西两地调运一千斤棉籽至南疆,免费发放。
鼓励关内移民,进行屯垦。军屯,即建设兵团招募兵丁屯垦,和旧有的满洲旗屯,包括锡伯营、索伦营、察哈尔营、厄鲁特营;遣屯,内地押解至疆的犯人,分驻巴里坤、乌鲁木齐、伊犁三地,屯田、修路;民屯,商人可出资承租荒地,雇人耕种,每亩交租若干,或由自耕农户开垦,六年后每亩交租若干;回屯,南疆各地维族增垦地亩。此外,章程明文规定禁止屯垦的区域,包括各河源、湿地、草滩、原始林区,违者重罚。
鼓励商贸。驻兵屯田、商贩流通,所关重要。故此,帝谕旨各处,内地、蒙古民众愿往新疆等处贸易,不必再往乌里
雅苏台领取执照,新疆与关内、蒙古开放通商,各地官员及劄萨克不得增设关卡、增收税赋。同时,哈萨克斯坦与新疆交界之处,仅设岗哨、不设关卡,两地民众往来自由。
西藏
相较于新疆,《章程》对西藏的规定更为严密。在肯定益西嘉措六世达来身份的同时,晋封五世班单为“班单额尔德尼”,照达来例给以金册金印,分领后藏。新设西藏建设兵团,辖藏北、藏南、廓尔喀驻防事务。仍以赫寿为驻藏大臣,增设各地各级官员,明示驻藏官员的行政职责,分达来、班单行政之权,并将西藏各土司置于驻藏大臣管束之下。
其一,明确驻藏大臣由朝廷任命,五年一任,最多可任两届。确定驻藏大臣权限在噶伦之上,把西藏地方政府置于驻藏大臣监督管理之下。《章程》明确规定“驻藏大臣与达来喇嘛、班单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事,所有噶伦以下的首脑及办事人员以至活佛,皆是隶属关系,无论大小都得服从驻藏大臣。扎什伦布的一切事务,在班单额尔德尼年幼时,由索本堪布负责处理,但为求得公平合理,应将一切特殊事务,事先呈报驻藏大臣,以便驻藏大臣派员处理”。
同时,赋予驻藏大臣有地方官员的任免权。“噶伦发生缺额需要补任时,从代本、孜本、强佐中考察各人的技能及工作成绩,由驻藏大臣和达来喇嘛共同提出两个名单,呈报朝廷选择任命。”“过去各宗之僧官宗本,都从达来喇嘛的随从中委任,他们多不能亲自到宗任职,而派代理人前往,这些代理人难免不发生贪污敲诈□,因此今后所有代理人均由驻藏大臣选派”。除噶伦和代本须呈请朝廷任命外,其余人员可由驻藏大臣和达来喇嘛委任,并发给满、汉、藏三种文字的执照。同时,驻藏大臣每年分春秋两季出巡前后藏各地。各地汉官和宗本等,如有欺压和剥削人民□,即可报告驻藏大臣,予以查究。该章程还规定,地方官员的升黜赏罚,亦由驻藏大臣主持。如此,将西藏地方政府和各级官吏置于驻藏大臣的监督管理之下,以图防止少数西藏农奴主贵族分裂割据。
其二,明确西藏建设兵团负责地方防御之职权,同时肯定驻藏大臣于紧急时刻可与兵团将军会商,调动兵马。同时,规定驻藏大臣每年五六月须定期前往前后藏巡视边界,检阅驻兵。
其三,于驻藏大臣麾下设大法官,掌管地方司法案件的审判权和判决的审批权。由于“近年来噶伦及昂辖、密本(一城行政长官)等,对案件的处理不惟不公,并额外罚款,还将所罚金银牛羊等不交政府,而纳入私囊。噶伦中还有利用权
势,对于地位低下之人,随便加以罪名,呈报达来喇嘛,没收其财产者数见不鲜。”为此,《章程》严格规定“对犯人所罚款项,必须登记,呈交司法衙门。对犯罪者的处罚,都须经过大法官审批。没收财产者,亦应呈报驻藏大臣,经过批准始能处理。以后无论公私人员,如有诉讼事务,均须依法公平处理,噶伦中如有依仗权势,无端侵占人民财产者,一经查出,除将噶伦职务革除没收其财产外,并将所侵占的财产,全部退还本人,以儆效尤。”
其四,加强了驻藏大臣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明确规定了青海、蒙古迎请西藏活佛的批准手续。对寺庙的管理、堪布的任免、僧众的供养等该《章程》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使驻藏大臣控制青海蒙古王公等与西藏地区的联系,以防止策妄阿拉布坦拥兵入藏的类似事件重演,《章程》规定:“以后青海蒙古王公前来迎请西藏活佛,须由西宁大臣行文驻藏大臣,由驻藏大臣发给通行护照,并行文西宁大臣,以便查访,到外方朝佛之活佛,亦得领取护照,始得通行。如私行前往,一经查出,即惩罚该管堪布及主脑人员。”
此外,驻藏大臣掌有处理西藏涉外事务的权力。西藏与廓尔喀、不丹、锡金疆界相连,因此历史上不仅与这些地区的贸易十分频繁,而且政治、宗教上的联系亦极为密切。《章程》规定:“所有来往商人,必须进行登记,造具名册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外务处备案”。“如有外人要求到拉萨者,须向各边境宗本进行呈报;并由驻江孜和定日的汉宫进行调查;将人数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外务处批准”。“无论何种行文,都须以驻藏大臣为主,和达来喇嘛协商处理。”关于边界的重大事务,驻藏大臣须呈报朝廷外务部并报请圣裁。
凡西藏的官吏任免、行政、财政、军事、涉外事务、宗教管理等大权,均归驻藏大臣,达来喇嘛的世俗权力远在其下,这就大大强化了驻藏大臣的职权,极大地加强了清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统治。《章程》中最重要的,是确立了金瓶掣签制度。“为求黄教得到兴隆,康熙帝特赐一金瓶,今后遇到寻认灵童时,邀集四大护法将灵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签牌上,放进瓶内,选派真正有学问之活佛,祈祷七日,然后由各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牟尼像前正式认定。假若找到的灵童仅只一名,亦须将一个有灵童的名字的签牌,和一个没有名字的签牌,共同放进瓶内,假若抽出没有名字的签牌,就不能认定已寻得的儿童,而要另外寻找。这个金瓶常放在宗喀巴佛像前,需要保持净洁,进行供养”。
gt; 此外《章程》还就决定在拉萨设立大清银行分行、铸造银币,并明确规定货币的成色与折算比价,以保证“同轨同文、官铸制钱、通行无滞”。 为了减轻西藏地方沉重的赋税负担,减小战争对地方经济影响,章程中用较大的篇幅对西藏地方的财政税收及乌拉差役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统归驻藏大臣下辖财税司稽查总核”。力图让西藏百姓休养生息。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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