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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8章 朋党重事君臣忧(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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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尚书蔡国珍则是上疏对于奸党罪的实施情况做了说明,本朝的奸党之罪,在应用过程之中,往往走向两个极端,要不进行无情打击,不惜以诛连九族而兴大狱;要不就置若罔闻,不惜牺牲现行的法律,以顺应所谓的人情。在洪永年间,经常使用奸党,屡兴大狱。

这样做固然是为了震慑一些不法之徒,但是也因此搞得官场人人自危,官员们不敢履职,这是大肆使用奸党的副作用。

而在洪永之后,这条罪名就被束之高阁,不再使用,实际上就加以废弛了,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们就开始放飞自我了,各种形式的组织就开始增长了。

所以蔡国珍认为,对于奸党一罪的使用,既要控制大规模的株连,又要防止这个法条被搁置,这点是极为重要的,朱载坖也认为应该如此,国家应该贵法,然而法胜则人心离;国家应该尊重人情,然而情胜则人心俚;国家应该崇理,然而理胜则人心背,法、理、情之间的权衡,是皇帝和朝廷要仔细思考的。

奸党一罪,在大明律中确实是极为尴尬的,一方面其内容几乎未得到过任何修改,并且在最高统治者颁布的政令中,还得到过再三的强调。而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它又被屡屡规避甚至破坏,作为有明确罪名的法律,几乎没有其在司法实践中被实际执行的记载。

所以朱载坖特意批答了蔡国珍的奏疏道:“一法立而一弊生,诚是,然因弊生而不立法,未见其为是也。夫立法以禁弊,犹为防以止水也。堤薄土疏而乘隙决溃,诚有之矣,未有因决而废防者。无弊之法,虽亮舜不能。生弊之法,亦立法者之拙也。故圣人不苟立法,不立一事之法,不为一切之法,不惩小弊而废良法,不为一时之弊而废可久之法。”

朱载坖认为现在朝廷的情况必须以重典治之才行,之前朝廷对于官员过于优容,导致这些官员缺乏对于国法的敬畏,这点是朱载坖决不能容忍的。

右都御史劳堪也上疏称:“今日大可骇异,只要中个进士,为县令赃至二三万或五六万,上官惜大体面,或受嘱托,本犯不受笞辱,不入囹圄,不问徒罪,只作不及、浮躁,降级轻处,衣锦还乡,人羡富贵。其计巧多护者,依然官不改动,十居四五,朝廷法纪荡然,吏治大坏。”

这些进士出身的官员,由于有出身的优势,即便是被树碑建祠,公然违反法律,也不会受到惩处,更加助长树碑建祠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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