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4章 廷议纷纷大计事(五)(2/2)
朱载坖对于西汉刺史职权的扩大,显然是十分的警惕的,以西汉为例,原本刺史是朝廷派驻地方的专职监察官,若常驻地方,虽便于严密审视郡政,却有“地方化”的风险。
汉代设立刺史,要求刺史每年八月出巡地方,年底回京奏事。到东汉初,就不再回京奏事,完全“地方化”了。刺史监察地方虽然便利,但随着刺史与地方政务的联系日益紧密,朝廷对刺史的控制便随之松弛。刺史部(州)最后发展成为郡以上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正肇端于其地方化。
叶向高当然知道朱载坖的意思,朱载坖问的不是汉武,而是大明,因为现在大明也出现了西汉的这个问题,在大明初年,地方就是三司,即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权,消除了地方对于朝廷的威胁,但是很快新的问题就出现了。
大明的这个操作,其实也不是什么新花样,历代朝廷常常分割地方事权,将军事、民政、财政、司法诸权分授不同的官员并使之互不统属,各自平行隶属于中央的相应上级,以使其相互牵制。
然而这样的体制往往极无效率,平时政出多门,终日扯皮,一旦有事则相互推诿,甚至造成地方官府职能瘫痪。于是不得不另设一首长总掌诸政,统一事权。然而这样又导致尾大不掉,威胁中央集权,不久又不得不再度分权。
在之前的历代,这种事情总是不断地发生,秦汉时的郡一级本是分权的:郡守掌行政、郡尉主军事、监御史管司法与监察,“三权分立”而互不相属。
然而到东汉至隋,州刺史(州牧)便大权独揽,兼统军民,自专财政与司法,俨然一方之土皇帝。甚至到了唐末五代,酿成了藩镇之乱。
两宋惩唐末五代之弊,在路一级分设帅司(安抚使)、漕司(转运使)与宪司(提点刑狱使),路下的州军又设通判以分知州知军之权,将地方权力尽可能的割裂,这样确实是保证了没有藩镇之祸,但是也导致了两宋对外的极度软弱,因为这种体制下,朝廷行政效率低下,难以极重支援应对战争,只能够采取守内虚外的措施。
到了元代之行省,事权再度集中,行省平章为一省军民之共主,据地自雄,早在元中叶便发生了诸行省军互相攻伐的“天历之乱”,元末更酿成了行省军阀群雄割据之局。于是本朝惩前元之弊,再度采取分权的措施,也就是在地方的三司分治措施。
但是很显然,这种制度行政效率低下,加之本朝制度本就比较粗疏,到了天顺以后就难以维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