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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2章 变易官署事非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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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朱载坖还是很认可的,之前对于司法体制的改革确实是只能够算作小幅度的调整,现在朝廷应该对于司法机构予以大规模的改革的,首先自然就是在朝廷中枢的三法司改革,朱载坖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三法司的地位问题,看似三法司都是朝廷的司法机关,但是之前他们的地位并不相等。

从权力上来说,都察院显然是最大的,毕竟作为监察机关,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刑部、大理寺的官员和案件审理进行监察,同时可以直接就案件上达天听,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刑部的权力则是最大的,刑部分理各省刑案及专项事务,就职权而言,刑部的权力是相对很重的:“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

而大理寺首先在品级上就不如刑部和都察院,毕竟前两者是正二品衙门,而大理寺是正三品衙门,不仅仅在品级上相对较低,在职权上也受到极大的限制,按照职权,大理寺主要是复审机关,大理寺专门负责审核犯罪案件,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查明详情,务必刑罪相符,不冤枉无辜。凡刑部、五军都督府所办之案与都察院参与合办之狱讼,都须将案牍与囚徒送至大理寺复审,按律例复问其款状,情罪都属实后才呈堂准拟具奏,否则驳令改拟,曰照驳。

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凡与律例严重抵触的,可调他司再审讯,组织九卿会讯。如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都不能定案发遣,有错误则纠察之。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多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

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大理寺很难有效的履行职务,太祖皇帝是很重视大理寺的,他曾经说过:“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

但是大理寺既受到刑部和都察院的掣肘,又受到其他部院和内阁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之下,大理寺想要独立、公正的处理案件,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点朱载坖一直就很清楚,所谓大理寺的复核权,很多时候反倒成为了朝廷各派政治势力加以斗法的工具,所以朱载坖认为,首先应该加强大理寺的权力。

在和太子以及阁部重臣们商量之后,朱载坖认为应该将大理寺升格为正二品衙门,和刑部、都察院一致,当然升为正二品衙门的大理寺自然就不能叫大理寺了,而是改称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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